生 产
岳池素称鱼米之乡。岳池人民热爱农业劳动,男耕女织,世代成俗。南宋乾首八年(公元1172年),爱国诗人陆游(字放翁)去汉中任通判,余经岳池观风察俗,即兴挥毫赋《岳池之家》(陆游著《剑南文诗稿》)诗云:“春深农家耕未足,原头叱叱两黄犊。泥融无块水初浑,雨细有痕秧正绿,绿秧分时风日美,时平未有差科起。买花西舍喜成婚,持酒东邻贺生子。谁言农家不入时?小姑画得城中眉。一双素手无人识,空村相唤看缫丝。农家农家乐复乐,不比市朝争夺恶。宦游所得真几何?我已三年废东作”。活生生地描绘了一幅幅当时岳池农村春耕、插秧、缫丝、贺婚、生子的“民俗图”。千百年来,农忙季节,老幼妇孺都到田间地里耕作、播种、插秧和收获,起早摸黑地抢种抢收,以不违农时。农闲之余,有人狩猎、捕鱼、采药、纺织、编织竹、木、棕、藤、草生产和生活制品,有特种技艺的工匠走村串户从事手工技艺劳动或修补工农具。长期的农业生产和劳动磨炼,养成岳池人民勤劳聪慧的性情和淳朴敦厚的民风民俗。
(一) 农 事
u 租佃田土
解放前,土地封建所有制造成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得租佃土地耕种。1951年土地改革前,全县有耕地100.30万亩,其中占总人口5.15%的地主,占总耕地面积的46.54%,为总人口2.15%的富农占耕地15.66%。裕民乡地主周恒堂全家11人,占地4470亩,人平406亩,全部出租。全县地主、富农出租耕地57.50万亩,出租者以地租、押佃牟取地酬。
农民向地主租佃田地和房屋,必须双方签订契约,并由保、甲长担保,担保人、租佃双职工方皆在契约上签字盖单或画押,佃农必须承担交纳租谷,押金和帮工义务。
1. 押金 地主、富农佃给农民的田地,未耕种前必须先交押金(即押佃)作保证,但佃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一般以货币作押金,押金相当于一年的租谷,甚至超过租谷价钱。1947后年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押金改为实物稻谷,每100挑议取押舞黄谷20石至25石。押金无息至退佃时退还,但有的恶霸地主蛮横不退押金。
2. 租谷 佃农每年租地主的土地和房屋按约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谷,岳池向来有铁板租和活租两收取租谷方式。一种铁板租,把租谷定死,每年租100挑田收租谷14石至16石(每石400斤),丰年不中,灾处不减,按约交纳,交不清用押金作抵偿。原万寿乡地主何淑达,出租100挑田,要佃农交租俗27石至28石的高额地租,逼得佃农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另一种是活租,租100挑田议收毛租18石,秋收前看苗定租(即量产纳租),看收成好否在毛租基础上打折扣交租谷。
3. 帮工(即劳役地租)佃农租地主、富农少量干田、干土、耕种不交租、但在农忙时,地主、富农无偿要佃农先为其干活,因误农时,佃农所租田土,农作物减产。其他佃农,当地主、富农需要劳力时,也要无偿去帮工。
1951年岳池土地改革后,废除土地封建私有制,烧毁契约,国家把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结束租佃土地制度。农民每年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稻谷折算)。八十年代至今城乡沿袭租凭房屋打工经商。
u 雇 工
解放前,地主,富农和城镇店铺老板常年雇工,分长工、月工和短工。
1.长工 无地的青壮男性农民,为了生计,被迫帮长工,雇长工(俗称长年),一般经人介绍担保与主家议定帮长工的义务和工钱,写人契约,双方画押盖单生效。农村长工除承担耕种、收割和打米磨面等重活外,一切杂活都要包干。每年正月十六日上午,端午、中秋节或临时借支工钱,年末结帐回家,工钱每年付给大米1石至1.2石不等,生病扣薪,久病即解雇。主家雇请2人以上长工,挑选忠实可告、农技熟练、有一定管理经验者为当家长工,管理普通长工,工钱付大米每年2石左右。佃农为了抵债,将未成年的娃儿送去地主家当放牛娃,成年后当小长工(俗称“小把戏”),终年劳累,不得工钱。刻薄的主家,农忙催工监工,延长工时,稍不如意即打骂长工。长工吃杂粮、睡草窝、无自由、过着“流血流汗食不饱,磨破盘骨累断腰”的悲惨奴隶生活。慈善的主家,给长工发少量叶子烟、布围腰和草鞋,农忙或年节“打牙祭”(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