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零办证。原有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贮存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消防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一律取消。
二是实行零收费:所有消防监督检查活动、灭火救援活动均不收费,且不搞摊派、不拉赞助,不经销消防产品、不指定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
三是进一步简化消防行政审批程序:对按照国家标准可不设固定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审核,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简化为当即审批;对按照国家标准只设普通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审核,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内审批简化为3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按照国家标准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的防火审核,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内审批简化为15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时对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审核申报资料由原来的一次性报齐全部施工图纸简化为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申报审核。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原来的验收后10日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简化为5日内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简化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申报资料,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四是减轻单位陪检负担。消防监督检查活动中,减少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且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干扰单位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实行隐患会诊制度。对复杂场所组织消防监督员一次性找准单位存在的隐患和不符合消防法规的行为,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及措施,方便单位实施整改。
六是建立举报投诉案件即办制度。当日能办结的投诉案件即在当日或当时办结,不能立即处理的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七是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到群众询问或求助的人,就是群众是否满意的责任人。支队任何消防干警一旦接到群众咨询或求助,都必须热情接洽和处理,严禁冷、硬、横、推。
八是推行消防行政服务告知单制度。在消防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审批等执法活动中,向群众发放告知单,告知其执法的依据、程序、处罚标准和遵守法律的具体要求,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九是广泛开展抢险救援活动,做到有警必出、有灾必救、有险必抢,快速出动,服务人民,受理群众各种危险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是建立警民联系制度,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定期召开群众代表联系会,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